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暫行規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88)學位012號)和安徽省教育廳《安徽省普通高等學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實施細則》(教高〔2009〕5號)、安徽省學位辦《關于安徽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申請學士學位外國語水平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皖學位辦〔2016〕6號),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一條 授予對象
經教育部批準舉辦的、國家承認其學歷的各種辦學形式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含成人高等學歷教育、高等教育自學考試)。
第二條 授予條件
(一)經辦學單位和學員所在單位鑒定,能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紀守法,品行端正,出色完成本職工作。
(二)較好地掌握教學計劃規定的各門課程的基本理論和基本技能,各門課程成績達到規定要求。
(三)畢業論文(設計)成績達到良好及以上。
(四)參加安徽省組織的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英語(二)的課程考試及格者(其中英語類專業第二外語為日語)。
第三條 在學習期間,有以下情況之一者,不授予學士學位:
(一)有違背四項基本原則的言論和行為者。
(二)因違反校紀、校規,受到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者。
(三)受到所在單位行政處分者。
(四)因學業原因受到留、降級學籍處理者。
(五)累計有四門及以上課程補考者。
(六)教學計劃規定的各門課程平均成績達不到75分者。
(七)參加安徽省組織的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英語(二)的課程考試不及格者(其中英語類專業第二外語為日語)。
(八)超過申報年限者。
第四條 工作程序
(一)凡符合授予條件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可向我校繼續教育學院提出授予學士學位的書面申請。
(二)繼續教育學院對照條件進行初審后,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簡稱“校學位辦”,以下同)提出擇優推薦者名單,同時提交思想政治表現及全部課程的考核成績、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成績、本科畢業證書原件或復印件、外語成績單等相關檔案材料。
(三)校學位辦對申請者材料進行復審后,將推薦者名單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評定。
(四)經審核通過者由學校頒發學士學位證書,未通過者不再補授學士學位。
第五條 學位申請者和推薦部門在申請、推薦、受理、審核、授予過程中,凡違反本實施細則及有關規定的,一經查出,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復議,予以撤銷已授予的學士學位。
第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宿州學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工作實施細則》(教成字〔2011〕5號)同時廢止。在實施過程中與上級學位管理部門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上級學位管理部門有關規定為準;涉及與國家法律相關的內容以國家法律為準。
第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掃一掃加入微信交流群
與考生自由互動、并且能直接與資深老師進行交流、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