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亳州學院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學籍管理規定》的通知
校繼教〔2020】2號
各院(系)、相關部門:
《亳州學院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學籍管理規定》已經第21次院長辦公會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學習并遵照執行。
亳州學院
2020年12月23日
亳州學院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學籍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保障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正常教學秩序、規范學籍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安徽省成人高等教育學籍學歷管理工作實施細則》《亳州學院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修訂)》等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亳州學院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本、??茖W生。
第三條 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學生學籍管理工作由學校繼續教育中心承擔。
第四條 與我校合作設置的函授站或數字化學習中心的學生學籍管理工作由學校繼續教育中心負責,合作方按照合作協議和學校繼續教育中心要求配合做好學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入學及注冊
第五條 學校按照國家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招生錄取的有關規定,通過統一入學考試擇優錄取新生。
第六條 新生入學時間一般為每年春季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本人身份證,按報到須知要求到校本部或函授站(數字化學習中心)辦理入學手續。
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須憑相關證明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后逾期兩周不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七條 新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入學者,可憑錄取通知書、本人身份證及本人申請、相關證明,于開學后兩周內向繼續教育中心或函授站(數字化學習中心)提出保留入學資格申請并填寫《亳州學院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學生保留入學資格申請表》(附件1),經繼續教育中心批準同意后,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必須在下一學年開學前提出入學申請。因病保留入學資格者,須持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恢復健康證明,經學校復查合格,可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逾期未辦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八條 學校根據國家招生規定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復查。經復查合格者,由繼續教育中心負責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上進行電子注冊。其中根據文件規定對專升本學生報考學歷條件進行復查,復查不合格的,不能取得學籍,不予注冊。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立即取消其學籍,并報省教育廳備案,由此引發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擔。
第九條 每學年開學時,學生應按繳費通知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繳費、注冊手續,不按時足額繳費者,不予注冊。函授站或數字化學習中心負責在每年規定期限內完成在校生學籍信息核對工作,(校本部學生信息核對由繼續教育中心學生管理科承擔),并將學籍變動情況及時報送繼續教育中心,由繼續教育中心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三章 學制
第十條 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專升本、高起專學制為兩年半,高起本學制為四年半。
第十一條 各專業所實施的教學計劃對學生在校期間應修課程有明確規定。學生修滿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成績合格,可申請畢業。
第十二條 學生有效學籍時間(含休學)最長不得超過其標準學制兩年,超過年限的取消學籍,沒有畢業資格。
第四章 學費及退費
第十三條 學校按照安徽省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學費,學生于每學年春季學期在規定期限內繳費。外校轉入本校的學生,每學年春季學期轉入者按學年繳費,秋季學期轉入者繳納當學年學費的。
第十四條 學生在每年3月1日前按規定辦理退學或跨校轉學,退還全額學費;3月1日至9月1日期間按規定辦理退學或跨校轉學,退還當年學費的50%。每年9月1日起,無論何種原因退學或跨校轉學者,概不退費。辦理時間以學生提出申請時間為準。
第十五條 按規定退費離校的學生,須先在學校辦理退學手續,退費后,學籍予以注銷。
第五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十六條 學生應在學校完成所錄取專業的學業。若因特殊情況需轉專業與轉學,應嚴格按照安徽省教育廳有關文件要求執行。
第十七條 學生申請轉專業,本人應提出申請并填寫《亳州學院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學生轉專業申請表》(附件2),經所屬函授站或數字化學習中心初審通過后由繼續教育中心負責終審。
第十八條 學生申請轉至省內其他高校,本人應提出申請并填寫《亳州學院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學生轉學申請表》(附件3),學校負責審核,經轉入學校審核同意后,由轉入學校負責報省教育廳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學生申請跨省轉至其他高校,本人應提出申請并填寫《亳州學院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學生轉學申請表》(附件3)及安徽省成人高等教育學生轉學申請表(附件4)學校負責審核,安徽省教育廳主管部門批準,擬轉入高校同意后報所屬省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條 學生轉專業、轉學須在第一學年申請,入學滿一年后,不予轉學、轉專業。學生轉專業僅限一次,轉入新專業后不得再次申請。
第二十一條 學校及繼續教育中心應嚴格審查學生轉專業、轉學申請,對無正當理由或不符合省教育廳規定轉學、轉專業條件的學生,不得批準及上報。
第六章 休學、復學與退學
第二十二條 休學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并填寫《亳州學院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學生休學申請表》(附件5),所在函授站或數字化學習中心初審,繼續教育中心終審通過后方能休學。學生休學期間學籍予以保留。
第二十三條 學生經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須長期治療,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學習,可申請休學,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第二十四條 入學后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者,學校保留學籍最長為其退伍后兩年,但不能與上述第三章第十二條沖突。
第二十五條 因病休學的學生,休學期滿可申請復學并填寫《亳州學院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學生復學申請表》(附件6)申請復學時必須有二級甲等以上醫院開具的已恢復健康的診斷證明書,并持休學證明報所屬函授站或數字化學習中心初審,繼續教育中心終審通過后方能復學。
第二十六條 經批準復學的學生,應按規定辦理繳費、注冊手續,按照要求學習課程、參加考試。休學期滿未提出復學申請者,按自動退學處理,注銷其學籍。休學一學年以上(含一學年)的復學學生編入下屆相同專業學習。下屆無相同專業,則由本人提出申請,可轉入相近專業。
第二十七條 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學籍及休學的學生,在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學籍及休學期間,不得報考其他學校。
第二十八條 學生申請退學,應填寫《亳州學院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學生退學申請表》(附件7),所屬函授站或數字化學習中心初審,繼續教育中心終審。
第二十九條 退學的學生,應按學校規定期限辦理退學手續離校。主動申請退學的學生,由學校發給退學證明,并根據學習年限及成績發放肄業證書(至少學滿一年且課程考試成績及格)未經學校批準,擅自離校而退學的學生不發放肄業證書和退學證明。
第三十條 取消學籍、退學的學生,均不得申請復學。
第七章 考核與成績評定
第三十一條 學生須參加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考核,考核成績應真實、完整地記入學生學籍表,歸入本人檔案,作為學籍處理、畢業資格審核和學士學位授予等的依據。
第三十二條 課程考核采用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線上考核依托學校認可的教育、教學網絡平臺,線下考核由繼續教育中心統一組織,各函授站或數字化學習中心具體實施。線下考核可采用閉卷或開卷等形式進行。
第三十三條 面授課程過程性成績占40(包括上課考勤30%,作業或課堂討論等10%),考試與考查等終結性成績占60%網絡課程的成績由學校認可的教育、教學網絡平臺提供。
第三十四條 課程考核不及格的學生,可以參加學校組織的補考或重修。必修課考核不合格的,必須于下學期規定時間內參加補考,補考不合格者,應隨下一年級重修該課程。補考成績合格者記“60分”,不合格者如實記載。重修獲得的成績,標注為“重修”。
第三十五條 學生因生病或特殊情況可以申請緩考。申請緩考應當在該課程考試前一周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供證明材料,經函授站或數字化學習中心同意,報繼續教育中心批準。申請緩考的學生每學期開學后前三周內進行補考。緩考成績以正常成績記載。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學生未批準緩考而缺考(含曠考)的,該課程考試成績以零分計,該課程應當重修。
第三十六條 學生每學年修完本學年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經考核成績及格,準予升級。
第八章 獎勵與處分
第三十七條 依據《亳州學院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優秀畢業生和優秀學生干部評選辦法》(附件8),繼續教育中心可以評選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優秀畢業生及優秀學生干部,并將有關材料上報亳州學院予以審批和表彰。
第三十八條 對違紀的學生,可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具體分以下五種:(1)警告,(2)嚴重警告,(3)記過,(4)留校察看(察看期一年),(5)開除學籍。
第三十九條 對考試作弊的學生,予以記過或記過以上處分??荚囎鞅仔袨榈恼J定依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可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
(一)有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的反動言論和行為,組織、煽動鬧事,擾亂社會秩序、破壞安定團結者;
(二)觸犯國家刑律,構成刑事犯罪者;
(三)破壞公共財產,偷竊國家、集體、私人財物造成嚴重損失和危害者;
(四)酗酒、賭博、打架斗毆,情節嚴重者;
(五)考試作弊,手段惡劣、性質嚴重者;
(六)在報名、注冊、學分認定與轉換等方面提供虛假材料者。
第四十一條 對學生的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和留校察看處分,由學生所屬函授站或數字化學習中心將有關材料報繼續教育中心審批。受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由函授站或數字化學習中心將有關材料報繼續教育中心審核后,提交院長辦公會研究批準。
第四十二條 學生獎勵、處分材料均歸入本人檔案。
第九章 畢業與結業
第四十三條 學生電子圖像信息的采集工作由省級教育主管部門認可的采集中心負責。學校每年集中安排一次,學生畢業前,必須參加學校統一組織的電子圖像信息采集,未能按時參加電子圖像信息集中心采集的,可自行聯系省級教育主管部門認可的采集中心及時采集。畢業前未按時參加信息采集者將不能按期取得畢業證書。
第四十四條 學生畢業時應按學校要求認真填寫《畢業生登記表》并作全面鑒定,其內容包括德、智、體美、勞等各方面,重點是政治思想、道德品德、遵紀守法及學習態度等方面。
第四十五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但未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結業,學校發給結業證書。未超過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者,在結業后一年內,結業生可以向繼續教育中心申請,重修不合格課程或補做畢業設計(論文)一次;重修課程合格,做畢業設計(論文)答辯通過,達到畢業要求,準予以結業證書換發畢業證書。其畢業時間按畢業證書的發證日期填寫。逾期不提出申請或考試不合格者,以后不再安排考試,也不換發畢業證書。
第四十六條 對準予畢業的本科學生,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亳州學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實施細則》(附件9)的規定,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者,由亳州學院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十七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專業名稱、專業層次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打印、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它學業證書。
第四十八條 函授站或數字化學習中心在每年的5月將當季預計畢業生信息報繼續教育中心,學校在6月進行畢業審核,6月中旬將畢業生電子注冊信息上報省教育廳。
第四十九條 畢業證書、結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須妥善保存,謹防丟失。結業證書如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畢業證書、學位證書遺失或損壞學校不予補辦,可自行到省級教育主管部門辦理相關認證,學校予以協助。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規定若與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為準。
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由繼續教育中心負責解釋。第五十二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附件:
1.亳州學院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學生保留入學資格申請表
2.亳州學院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學生轉專業申請表
3.亳州學院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學生轉學申請表
4.安徽省成人高等教育學生轉學申請表
5.亳州學院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學生休學申請表
6.亳州學院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學生復學申請表
7.亳州學院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學生退學申請表
8.亳州學院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優秀畢業生和優秀學生干部評選辦法
9.亳州學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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