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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成人高考《民法》血親關系的發生與終止
          發布時間:2019-08-19 作者:安徽成考網 http://www.mdspavilion.com 點擊:

          1、自然血親關系的發生和終止

          出生是引起自然血親關系發生的唯一原因。


          2、擬制血親關系的發生與終止

          (1)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的發生與終止。

          合法有效的收養行為是擬制血親關系發生的依據。

          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除因一方死亡而終止外,還可以因為收養關系的解除而終止。

          (2)形成撫養事實的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的發生與終止。

          繼父母與受其撫養的繼子女之間也發生擬制血親關系,其形成原因有兩個:

          一是基于生父(母)與繼母(父)結婚的法律行為;

          二是繼父母對繼子女形成了撫養、教育的事實。

          形成撫養事實的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可因為繼父母或繼子女一方死亡而終止。如果生父(母)與繼母(父)離婚,繼子女未成年由生父母帶走而與繼父母終止撫養的,則該子女與繼父母間的擬制血親關系終止;但如繼子女已被繼父母撫養成年,則其與繼父母間的擬制血親關系仍然存在,不因生父(母)與繼母(父)離婚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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