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當事人一方在他方未為對待給付之前,有權拒絕自己的履行。
2、先履行抗辯權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一方根據合同約定應向對方先為履行之前,如果發現對方的財產顯著惡化或履行債務的能力降低,可能危及先履行一方的債權實現時,先履行的一方有權要求對方提供擔保,否則可以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的一種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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